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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簡介

  為推動台灣成為「全球高附加價值製造中心」及「產業創新研發中心」,經濟部於今年度擬定「鼓勵國內企業於我國境內設立研發中心」申請辦法,希望使我國產業之發展能由製造朝向創新、研發及服務等知識含量較高的地方延伸,並將蓄積台灣企業核心能量與競爭優勢的「場所」,從「製造現場」延伸到企業「研發中心」,透過組織型研發中心設置,使成為推動台灣未來創新引擎動力之來源,並將我國產業所具有之「高效率工程能力」和「敏銳反應力」之「競爭優勢」逐步轉型以「研發」與「科技創新」為新的優勢。

  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吳榮義在一場研討會中提到:台灣專利並未發揮經濟效益,關鍵在於台灣只有在R&D的「D」能力具有優勢,而「D」的報酬很多是附加價值不高的製造與代工;至於附加價值較高的「R」部分,台灣還需加強。

  行政院提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裡,就有一項「國際創新研發基地」的構想,以促進產業的知識化與科技化。而「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補助主要是希望導引企業以組織型態的研發團隊,蓄積研發能量,提升研發單位於組織之位階,進而從事前瞻研究計畫或創新研究計畫。玆將申請作業介紹如圖1、表1所示:


圖1申請審查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


表1 設立研發中心申請資料表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執行期程 申請資格 補助方式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 經濟部
技術處
計畫執行時程以三年為原則 1.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2.財務健全:
(1)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無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3.具備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能力。
4.研發中心計畫主持人需具國際創新、前瞻研發實績。
5.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及具有研究發展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6.若曾執行本部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需無不良紀錄。
1.補助科目:
(1)專職研究人員費用
(2)國外專家來台酬勞費
(3)申請歐美日等國專利獎勵金
(4)合作研究費
2.經費核定原則:
根據研發中心所從事研發工作的前瞻性、創新性、及風險性核給
3.本部提供之補助款,應不超過審核通過研發中心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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