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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權之質權設定、變更或消滅登記者,應檢附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專利證書。申請書並應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設定專利權質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質權人及出質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專利權號數。
三、發明、新型名稱或新式樣物品名稱。
四、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五、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
六、登記原因。如有存續期間、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或賠償數額之約定者,其約定。
申請質權變更或消滅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應載明質權標的物之範圍。申請質權變更登記者,應載明變更登記之事項。申請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者,應載明限制之內容。
專利專責機關為第一項登記,應將有關事由加註於專利證書及專利權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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