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再發明專利之實施與侵害 列印

第一節 概說

專利在一般人之皆將其視為國家所授予發明人之一種排他權,使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營業利用之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利。惟在實務中,許多技術之衍生與改良,皆係藉不斷的再利用而獲得的,故而有許多專利,其固然能排除就特定技術之實施,相對地,該專利之實施所利用之某些既有技術,也為其他專利得排除他人實施之保護範疇。故而就該受保護之既有技術而言,專利權人若為不同人時,其實施該專利自應取得前述所利用之既有技術專利權人之授權,方得為之,也惟有如此,方得以讓市場秩序有合理之規範,技術互相重疊利用之觀念與原則得以釐清。

 


第二節 權利義務之界定

實際上,一個完全創新、未利用他人關鍵技術之全新技術、可以稱為尖端發明(Pioneer Invention) ,支配性專利Dominant Patent)或基本專利(Basic Patent),而利用前述專利主要技術而取得之改良專利,在我國稱之為再發明,創作人相同時,則稱之為追加專利,此定於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若為不同人時,則後者亦可因該改良部分之創新,而取得發明專利,此時,該發明專利即屬再發明專利,其實施自應取得所利用之基本專利之專利權人同意,否則該種實施亦屬侵權。由此可知,再發明專利若不妥善定義規範,則對於尖端技術之基本專利保護將形同虛設,深奧之R&D工作將不為產業界所認同,坐享其成之改良發明將大行其道,故專利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皆有明文規定如下:

第二十九條 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再發明者,得申請發明專利。前項之再發明、係指利用他人發明或新型之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之發明。

第八十條 第二十九條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依製成之物品為他人專利者,未經該他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前二項再發明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得協議交互授權實施,協議不成時,得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特許實施。

舉例說明再發明例如下:

例:6-1 某甲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係由A+B所組成,乙專利之利範圍則由A+B+C組成,也就是說乙利利A+B之技術內容後,另外加入使該物品之功效有顯著增益,且該C元件入係該專業人仕所不易思及時,乙專利即合乎發明專利要A又乙專利含甲專利之A+B技獲得專利,惟其屬再發明專利,應受專利法第八十條之拘束。

例:6-2 甲專利為一馬達,乙利用甲之主要技術內容,並加以改一零件,而成另一新型馬達,此時乙為再發明。

例:6-2-1 甲馬達,乙利用該馬達設計一不易為他人思及之吹風機,乙之主要特徵在於吹風機扇葉熱器給合之部分,此時乙固可獲得專利,惟其利用甲專利以實施乙專利,故屬再發明。(利用發明)

例:6-3甲專利為遙控電路,乙將其作為遙控玩具,乙合乎專利要件之特徵在於玩具外殼之構造,則乙亦屬再發明(利用發明)

例:6-4 甲專利之請求特徵在於筆之握持部分,筆夾則為習知,乙專利將該筆之筆夾再設計,致取得專利,此乙亦應屬再發明。

例:6-5 一專利化合物,另有一化合物係由其取代基C1-4中選利化合物實施例未具體表現的C2且具有利化合物未可預測的顯著功效時,此化合物C2即為專利物之再發明(利用發明)。

故而,若專利權人所取得之專利屬於再發明或利用發明時,其未獲授權,或非合法取得所欲利用之元件、物品(諸如購買仿冒品)時,該再發明之實施即屬侵權。


第三節 物品與方法專利之授權

至於專利權人與製造該物品之方法專利權人為不同人時,其間之實施關係亦如前述專利法第八十條所規範,彼此都需經對方之同意,方得實施相對一方之專利技術。若再思考彼此之技術關聯性,則方法專利之導出,主要亦係源於所欲製成之他人物品專利,以及當時相關之製造方法;從而,廣義言之,專利物品之製法亦可視為一種再發明。反之,物品專利之導出,原則上,並非源於前述之製法,雖然兩者之實施仍需經授權同意,惟尚難視之為製法之再發明。

 


第四節 授權不成之對應措施

對於利之專利權人不欲授權給再發明專利權人使用,或相互利用關係之一方,不願授權給他方使用時,專利法亦規定「協議不成時得申請特許實施」。因為,就專利制度而言,「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本為專利法開宗明義之目的,故而發明之相互利用,不僅不應禁止,反而應全力鼓勵之,以帶動產業全面性之互動關係,促成技術面、使用面之全方位升級,讓國際競爭優勢提昇、全民能享有最佳、最先進之技術與設備,厚植社會之工業技術力量。

 


第五節 結語

由是,再發明應在顧及原基本專利權人之權益下,儘可能讓其早日實施,一則避免尖端發明專利過度壟斷市場,造成社會公益之損失,一則在於避免其應有權益之保障;惟綜觀技術之激生演進。尖端發明之再利用與改良,為再發明之一大貢獻,也為社會前進之動力、明文定義之,且授與其應有之權利與義務,自屬正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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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在 週一, 14 九月 2009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