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新型專利審查基準 列印
第二篇 新型專利審查基準
第一節新型之定義

依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之意旨。再依本法明定「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專19 ),是以能演繹出「新型」係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且具體地表現於物品之空間型態上──亦即「新型」係佔據有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為其形狀、構造或裝置上的具體創作或改良,並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

因此新型專利之標的應僅限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舉凡有關物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或物品其特定用途之方法等,及沒有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或醫藥品等,甚且以美感為目的之物品其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創作,均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

所謂新型之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則定義如下:

形狀....指具體實物其二維或三維之外觀輪廓係以線與面所規範並具機能者稱之。

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元件間之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原有自身之機能獨立運作稱之。

此外,如國際專利分類B32 之層狀產品亦屬之。

裝置....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並非為單純之集合。其與所稱之構造有別,雖同為物品(元件)間之結合,但原單獨使用之物品,仍未喪失其自身獨立之機能稱之。

〔例〕

〔形狀為新型專利之標的〕例如虎牙形狀板手,十字形螺絲起子。

〔構造為新型專利之標的〕例如可折傘骨構造之雨傘,改良結構對號鎖。

〔以裝置為新型專利之標的〕例如具除葉裝置之收穫機。


第二節非屬新型之類型

不被視為物品者

按「新型」所稱之物品,係具有一空間型態之實物,故物品其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操作方法及特定用途方法等,或者沒有一定空間型態的物質,均不被視為「新型」之物品。

〔例 1〕( 新型專利之標的不具一定空間型態 )僅係由炭粉、燃料及氧化劑組合而成的粉粒狀產品。

〔例 2〕( 新型專利之標的為製造方法 )第6722526 號「利用垃圾製造肥料之方法」係將垃圾於前處理時,除去不能消化之各種雜物(石頭、鐵屑、塑膠等)及有害菌,再對不同垃圾種菌「醱酵在最適溫適濕中」, 「至碳與氮量比例成一定為之」之一種利用垃圾製造肥料之方法,該方法不屬新型專利之範疇(經(70)訴40598號決定)。


第三節法定不予新型專利之物品

依專利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下列物品不予新型專利: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軍旗、國徽、勳章之形狀者。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之物品(專99)

按 國家授予專利權之新型必須有利於其鼓勵、保護及利用,以促進產業發展及社會需要。就考慮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和安定,對諸如僅只能用於賭博的器具或吸毒的器 具或設備等新型創作,因會導致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影響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和安定。乃於專利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作強制規定,明定不予新型專利以杜 爭端。

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軍旗、國徽、勳章之形狀之物品(專99)

因黨旗、國旗、軍旗、國徽、勳章等在其內涵上,各有其意義或具象徵與榮譽性,倘相同或近似於前述之物品可授予新型專利,將肇致混淆並使黨旗、國旗、軍旗、國徽、勳章等喪失其意義、象徵或榮譽,故乃於專利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作強制性規定,明定不予新型專利。


最近更新在 週一, 14 九月 2009 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