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經濟部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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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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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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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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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利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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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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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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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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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欲減免專利年費者,應於專利年費屆期前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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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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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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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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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每次以減免一年之專利年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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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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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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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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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原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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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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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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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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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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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在 週五, 11 九月 2009 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