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利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欲減免專利年費者,應於專利年費屆期前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每次以減免一年之專利年費為限。
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原本乙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