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PDF 列印 E-mail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經濟部令發布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一條
內容

本辦法依專利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二條
內容

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欲減免專利年費者,應於專利年費屆期前六個月內,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三條
內容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每次以減免一年之專利年費為限。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四條
內容

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原本乙份。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五條
內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最近更新在 週五, 11 九月 2009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