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發明、新型申請專利範圍 PDF 列印 E-mail

第一節 概說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據此,參酌國際潮流,我國之發明、新型專利權範圍之界定,除應顧及專利權人之合理保護外,亦需兼顧及第三人適度之確定性。實際解釋時,不得僅拘泥於字面意義,但亦不得使專利保護範圍過廣,以致超過熟習該項技術者,由說明書及圖式中可知申請所發明或創作但未請求之範圍。換言之,僅實質上可認定為相同之發明或創作,才能涵蓋在該申請專利範圍內,亦即凡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者實質相同之方式實施,具有相同之功能,並達成相同之效果者;或屬熟習該項技術者可顯而易見並達成相同效果者,始可謂係該申請專利範圍內。

當然,在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仍需充分參考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於核准過程或專利權期間所作自行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陳述。但是審酌說明書時,對於其中之「摘要」則不得作為決定專利保護範圍之參考。至於說明書之實施的部分,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亦不得侷限於這些實施例。

總之,申請專利範圍實際上所賦與的保護,應係依各該技術領域之專家(熟習該項技術者)經檢討說明書及圖式而定,不應解釋成專利權人所欲擴大的範圍,始符本節首揭法條旨。


第二節 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要點及說明

一、相關法條依據

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涉及相關創作、發明的權利範疇,因此,各國專利相關法規皆對其記載方式有明確之規定,我國亦不例外,在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至五項以及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如下:

第一項之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前項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

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敘述方式,於施行細則定之。

除此之外,專利法施行細則,亦明白規定關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應依下列各點記載之:

(一) 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

(二)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

(三)附屬項應包括所依附項目之全部技術內容,並敘明所依附項目外之技術特點。

(四)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主。

(五)附屬項得以其他附屬項依附敘述之。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

(六)以多項敘述者,每一項目應以數字序列,獨立項、附屬項以其依附關係序列。

(七)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其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或圖式之元件符號。

二、記載要點之意義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述之記載要點,主要在於規範專利權範圍記載之格式、內容及技術關連性,期使日後專利爭訟雙方對專利權之範疇能有共同之認知,鑑定人對於前述要點可依如下之重點解釋之:

(一)關於「構成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之內容、特點。亦即,鑑定人應從「發明或新型說明」中所揭示之發明或新型創作,依自己之判斷,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中,所記載之技術內容及構成,以便明確專利的權利範圍。例如獲准專利之發明,其獨立項所載發明構成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為a、b、c及d,專利權人就不能主張其為其中之d非為其發明構成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換言之,即專利權人不能將構成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解釋為僅是a、b、c三者。因為如准專利權人如此解釋,將擴大其申請專利範圍

(二)獨立項(Independent Claim(s))

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申請專利發明之構成之技術內容、特點」之請求項,稱為「獨立項」 (專施16.Ⅱ)。獨立項乃作為專利性之判斷(專20)、專利權之效力(專56)等認定之基本。
對於某一請求項之權利解釋,應以該項所述之整體技術構成合併考量之,因為該請求項所載一整體性之技術思想,不宜單就某一元件一局部技術敘述作為認定之結論。

(三)附屬項(Dependent claim(s))

附屬項係依附於獨立項之形式而記載之項目,且附屬項得有其他附屬項依附敘述之。因此附屬項在記載上,為避免重複記載其所依附之請求項文句,以簡化其記載起見,其記載形式必須採用引用其他請求項而記載之「引用記載形。
附屬項之記載內容,必須包含其所引用之請求項內容在內,然後對其中之技術內容,作進一步敘明其所引用之請求項目外之技術特點。
因此附屬項所記載之發明,其權利限制條件,為含有其所引用之獨立項或附屬項發明的全部內容在內,故權利範疇較所依附之獨立項小。對於一個獨立項,得以一個以上之附屬項依附之。但一個附屬項依附於二個以上請求項者,應以選擇式為之。
附屬項雖然得有其他附屬項依附敘述之,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以免申請專利範圍亂而不明確。對於多項附屬項權利之解釋宜仔細為之,分別與其所依附之獨立項或附屬項合併解釋其權利限制範疇。

(四)記載不明確

請求項之記載內明確時,應完全依照記載內容認定之。若請求項中記載之用語及內容,於發明中有定義及說明者,或請求項之記載雖不明確,但在發明說明中有明確記載者,於解釋該用語或內容一併參酌該說明書之相關圖式。但參酌說明書之記載時不得逕以發明說明中有記載而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其他發明,來判斷該獨立項之發明(專56Ⅲ)。

又請求項所載發明或創作與說明書中所載之發明目的、功效縱有不對應,亦不得無視於請求項所載發明之存在。亦即不得僅以發明說明中所載發明目的、功效,據以認定請求項所載發明而作為權利範圍認定之依據。

(五)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案例解釋

「假設」某人發明個手搖鈴,而提出專利申請,並取得專利權。

 

該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如下:

一種手搖鈴,具有長圓柱形的手柄,該手柄之一端頂端的圓筒凹穴內,罩體內頂面設有一掛環,掛環下藉柔軟線材連接有一水滴形狀之錘體者。(獨立項)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手搖鈴,其中之手柄有波浪形狀之表面。(附屬項)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手搖鈴,其中之罩體內部壁面上設有數條環形凸肋。(附屬項)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或3項所述之手搖鈴,其中軟線材為彈簧者。(多項附屬項)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或3項所述之手搖鈴,其中之圓筒凹穴側邊上開設有一孔洞,而可以一螺絲鎖來加強手柄之一端與凸穴之連結者。(多項附屬項)此時項所對應之權利範圍,即為如下所示構造及其均等物。


第三節 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 

一、以申請專利範圍為基準之原則

專利的技術範圍應基於專利說明書之申請專利範圍而為判斷,亦即申請專利範圍是確定專利範圍之直接依據。因此:

說明書記載之創作範圍廣於申請專利範圍時,原則上應僅能以申請專利範圍定其技術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應記載創作必要構成要件(elements)之全部,故在申請專利範圍內記載複數要件時,不得就複數要件其中之一,主張獨立的技術範圍。

二、參酌說明書、圖式之原則

申請專利範圍只是專利說明書所記載必要構成(不可欠缺)事項之簡潔記載,故為明確申請專利範圍所表示之實質內容,應當要參考說明書及圖式,包括創作構成要件之技術用語,創作之目的、功效、特點以確定技術範圍。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可見我國學理上亦採此原則。

三、參酌申請過程之原則

為明確申請專利範圍,應當參考申請至取得專利權之過程中,申請人所表示之意圖和審查委員之見解,而定其技術範圍。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程序過程中為對應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核駁理由或第三人之異議理由,就創作內容作某種限定,或為明確創作之特徵,就申請專利範圍或創作說明之記載,作補正或闡明時,自不得依限定補正或闡明前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之技術範圍主張權利。

四、參酌專利權人意識的限定或排除事項原則

專利權人於申在請求專利範圍之際有意的將說明書所載之創作事項排除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外,則該排除事項不屬於專利之技術範圍;又專利權人倘將其創作之申請專利範圍限於特定事項而排除其他事項,則專利之技術範圍僅限定於該特定事項上。此點原則與參酌申請過程原則同出一轍。


最近更新在 週一, 14 九月 2009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