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專利權無效對侵權判決之影響 PDF 列印 E-mail

第七章 專利權無效對侵權判決之影響

第一節 法條規定

專利法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證書作廢:

一、違反第十九條至二十一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二、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

三、說明書或圖示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

四、說明書之記載非發明之真實方法者。

第七十二條 前條第二款之舉發,限於有專利申請權人。其他各款,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發之。異議案及前項舉發案,經審查不成立確定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

舉發人補提理由及證據,應自舉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第七十四條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二節 條文解釋

專利法第七十二條項規定有「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消滅後提出舉發。」,一俟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則該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此因為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亦即專利權經撤銷提出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後,即具有追溯力。

發明專利權經提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確定前,地檢署或法院得停止偵查或審判,為專利法第九十四定。該發明專利權之撤銷確定後,相應的侵權訴訟即應終止訴訟程序,此時地檢署應會作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或准許利害關係人撤回告訴。

至於法院在發明專利權未撤銷確定前,作出侵權判決,在該發明專利權撤銷確定後,侵權判決尚未執行,正在執行中的則停止執行。但執行完畢者,究應如何?則應視個案情事詳加探究而決定。


第三節 無效確定之追溯力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後於其確定前法院所為且已執行的專利侵權之判決、及當事人已履行的契約與專利權轉讓契約,不具追溯力。惟因專利權人出於惡意而人的損失,應予賠償。

對上述不具追溯力之說法,主要基於上述已執決及已履行的契約不發生影響,比如同發明專利權尚未被撤銷確定般。此指因侵權而支付的賠償費因履行契約而支付的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已提供的技術資訊、技術服務、後續改良及支付後續改良之費用等,均不需返還對方。至於停止則因發明專利權經予撤銷確定,如原侵權人願再實施該發明專利權之過去獲准保護的技術,法止的。

另以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該發明專利權仍法院之判決亦屬正確的,而且在處理侵權糾紛時,侵權人若認為發明專利權無效,自可聲請但若其未提此種聲請或雖曾提聲請,理由不足而未成功,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專利權被撤銷確定一任何責任。法院之侵權判決即執行,為穩定經濟秩序,不賦與具有可追溯力。

然而,由利權出於蓄意致造成他人之損失。例如將已公開的刊行物中記載的技術資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准發明權該專利權讓與他人,獲得專利讓與費。此明創作係抄襲自公開的刊行物,有可撤銷其專利權,竟與他人簽訂契或起訴他人侵權,並保證自己係該技術之合法持有人。當其後發明專利權被撤銷確定後,可說是因專利權人係出於人之損失,則應給予賠償。


最近更新在 週一, 14 九月 2009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