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何謂新式樣 PDF 列印 E-mail
第一章 何謂新式樣

第一節 新式樣之定義

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第一百零七條亦言及,申請前已有相同或近似之式樣公開在先,或所申請之新式樣係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之創作,皆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依上述兩法條引申之意義為:凡物品外觀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設計,若申請日前無相同、近似者公開在先,且非熟習該項物品設計人仕所顯而易知者,可取得新式樣專利。

新式樣專利與新型、發明等功能型專利主要的區隔,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反之,新型、發明功能型專利之形狀、構造、裝置則在於其功能、技術、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第二節 新式樣之標的

一、專利法定義之標的

依我國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法旨「凡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具新穎性及創作性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依此法意,申請新式樣之對象須為有關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且必須為有關物品的創作,離開物品,則新式樣不能成立,故形狀、花紋、色彩應附著於物品上申請。

(一) 物品:原則上必須為有體物,能被一般消費者獨立交易之客體,須有固定形狀且為動產又可大量生產者,物品之附屬部分,包括組件及從屬物,均應可與母體分離(例如:電視、錄影機之遙控器、套裝汽車音響),並可供一般消費者或組件及從屬物之消費者獨立交易(有爭議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佐證)之標的者為限。例如:汽、機車之輪胎、椅套、握把、座墊;鋼筆之卡式筆管等亦得為新式樣專利之標的;而建築物、車內儀錶 ....等不得為新式樣專利之標的。粉狀物、粒狀物集合所成之物若無固定凝合之形狀不符合物品性。自然物非新式樣保護之客體,不具物品性,花、草、天然石頭、動物不能據以申請新式樣專利。
(二) 形狀:指物品之外部輪廓而言,與新型之形狀有異。新型之形狀,在求物品之合於實用,提高物品之功能價值。新式樣之形狀,在求物品之外觀設計新穎,而適於消費者需求,可引起特殊之注意。
(三) 花紋:指物品表面裝飾用之線條或圖紋而言,文字原則上不視為花紋,但可為花紋之構成要素,新式樣之花紋,包括立體及平面的,所謂立體的花紋,指線條或圖紋具有深度大致相同之浮凹或縱深者,如雕花門、輪胎、鞋底之花紋均是,原則上不改變物品外部輪廓。
(四) 色彩:係指著色而言,色彩有單色、複色。所謂單色,即數種顏色比例調和後所產生之色彩表現在物品,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感者;所謂複色,即在同一物品上使用二種以上顏色於不同之空間,使其相互陪襯而益顯其視覺效果者。物品之色彩,應附其本身色彩色卡及色彩應用於物品之使用狀態參考圖。
(五) 形狀、花紋、色彩之結合: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形狀、花紋、色彩以及其結合;因物品之視覺效果,常有賴其形狀、花紋、色彩之互相配合。故形狀、花紋、色彩中任何兩者之結合,或三者之結合,亦可申請新式樣專利。

二、專利法排除之標的

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明文規定: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及電子電路佈局。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一)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物品造形若係指物品造形特徵純粹因應其本身或他物功能可直接而輕易可思及者,自應予以排除,例如給予設計師螺牙、螺距之形狀,則他人可輕易衍生一定形狀之螺絲;同 樣地,有了圓形之槽孔,則其凸柱為圓形自屬基本而必然之配合方式,同形之杯與杯墊、寶劍與劍鞘、鎖孔及鑰匙之形 狀亦需一致;又如風扇、馬達之扇葉,以及線圈纏繞形狀等 皆可由特定公式、試驗依功能需求而得到,該形狀僅滿足功能面之需求,對於視覺效果之增益面並未考究,自亦應予排除,此在歐、美、英、法先進國家皆有此規定。新型之泛功能創作與新式樣之純功能設計是有別的,純功能有著造形上基本而易於思及之相依(dependent)關係,創作特徵其實早已揭露於待依附或組合之功能元件中,故不宜亦加保護。

(二) 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純藝術為文化面而非工業技術面之創作,屬著作權而非 新式樣專利,例如張大千之潑墨山水、畢卡索之圖畫皆為其 個人陶冶性情之精神創作,達賞心悅目之效果,並非以工業技術、產業競爭為創作前提,故應予排除。至於美術工藝品,原則上亦係藝術家、工藝師之純手工創作品,並非藉由工業程序或方法而得之產品,本質上仍為觀賞性為主之創作,與新式樣之實用性工業產品明顯有所區隔,故亦應予排除。

新式樣與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有不可避免之競合區,惟新式樣為實用物品之造形創作,為產業競爭之利器,屬工業所有權;著作權則為觀賞性為主之手工創作,著重文化氣質之提昇,屬精神面之智慧財產權,至於美術工藝品雖不同於純藝術雕塑,屬應用美術可作商業用途,惟其本質上仍為手工所創作,較新式樣之工業製品有感情,故亦屬精神面、觀賞面之作品。

(三) 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及電子電路佈局

積體電路或電子電路佈局為功能面而非視覺面之配置,且屬草擬中「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草案保護之客體,不宜列入新式樣專利保護。再者就產業面而言,工業設計師自其所學領域並無法涵蓋電路佈局之創作,該等創作亦未列入保護設計為主體之新式樣專利中,此與產業、專業、學術界之認知一致。

(四)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本款主要係指對諸如用於賭博的器具或吸毒的器具或設備等新式樣,因會導致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影響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和安定。如有不良暗示之女性身體,將我國或盟國國旗作為保險套,另在國外則主張毀滅性之軍事武器(如核子彈)係違反道德。

(五) 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本款實際上可以刪除,因其內涵實質已包括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二項中;惟就實例而論,則例如國旗形狀之巧克力、食品、地板花紋....等皆屬此款應予排除之商品。


第三節 參考例

圖一 純功能性設計:齒輪之三角齒與鏈條孔之結合關係,為必然之功能運作

圖二 純功能性設計:棘形板手兩端之棘形係因應棘形螺帽之必然造形,不可據以為創作特點;惟若螺帽與板手套頭皆屬初次構思之造形,則不在此限。
圖三 美術工藝品:此手工藝品並非經由工業方法,大量生產而得,而係以手工製作之單一作品,故非屬新式樣(設計)專利之標的。

圖四 純藝術創作:平面圖畫

圖五 純藝術創作:本雕塑作品係以石材加工,使呈現特定物形之創作。

圖六 積體電路晶片

圖七 電子電路圖,不屬新式樣標的。

圖八 妨害風俗

圖九 妨害風俗

圖十 友邦國旗應用不當


最近更新在 週一, 14 九月 2009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