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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制度實施迄今,已有五十年歷史,而最近十年來由於國際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聲浪日高,各國乃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貿易方面談判,加列智慧財產權議題,最後並達成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最終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規範各國所應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本標準。由於我國積極重返GATT,故相關的專利法也配合國際規範加以修正,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次專利法修正幅度甚大,相關的專利審查基準原即應配合檢討修正;加以,我國原有的專利審查基準,大部分係參考國外先進國家基準翻譯而成,文字艱澀,部分內容及所舉案例,並不適合國內使用;因而專利審查委員無法掌握基準的精神,利用上甚不方便,造成審查品質不易掌握。故而編修專利審查基準,已成當務之急。
由於十幾年來本局組織編制並未擴大,但案件逐年急遽增加,現有專利審查委員及行政人員,在處理大量的審查及行政工作後,已少有餘力能獨立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的修訂工作。因而本局在八十二年初與亞洲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APAA)前理事長林律師敏生聯繫,經林理事長允諾,以義務性方式成立基準編訂小組,初步決議先行研擬發明篇專利審查基準草案,並由本局專利處基準室成立工作小組,多次集會深入探討審查基準應有的規範。

為使專利審查基準無背於國際專利實務,承林前理事長邀得日方特許協會協助下,得以順利蒐集日本專利審查基準改訂版與日、美、歐等專利制度運用與調和文獻,暨歐洲德國專利審查基準最新版等珍貴資料。草案研擬中,並邀日方專利專家多人來台,就各產業及特殊技術領域審查有關問題舉行中、日聯合研討會,提供審查方面的專業建議,對審查基準的國際化貢獻頗多。APAA小組成員自願放下手邊繁重的工作,盡全力配合本局完成發明篇審查基準初稿,奠定了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的透明化、標準化堅固基礎。

草案初稿經本局專利處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召開十數次會議,以逐章逐節研討方式,提出適用上可能發生的疑義,並依據決議再行修正用語、強化案例內容。舉辦多次研討,主要目的在使審查委員形成共識,俾利基準日後的推行,期能維持基準使用的正確性。為使審查基準淺顯易懂,廣為流傳,本局基準室復以通俗、淺顯文字重新撰擬;更慮及如僅完成發明篇,缺少新型篇、新式樣篇基準,則完整性不足,因而更參考發明篇體例,獨立完成新型、新式樣審查基準草案。最後階段復擴大參與,邀集企業界、代理人、學者舉行三天公聽會,開放各界參與專利審查基準研訂工作,共同審核基準的適當性,並做修正、調整。

多年來專利審查基準一向被視為本局內部文件,並不對外公開,造成外界有專利審查黑箱作業的疑慮,為使審查作業透明化、審查委員及申請人均有所依循,爰將審查基準對外公開。本基準雖經專業代理人及多數審查委員再三檢討,但以專利業務涉及專業法律及技術,又需配合國際專利實務及國內產業發展情況,受限於本局人力不足及工作負荷甚大的瓶頸,僅能先行就基礎性或較具爭議性者擬訂基準,其餘部分將由本局妥研後陸續公布,疏漏不足之處在所難免,仍請各界不吝指正,使之更趨完備。

基準草擬期間,承蒙亞洲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前理事長林敏生律師、高山峰先生、賴經臣技師、劉正義先生、惲軼群技師、洪武雄先生、鄭再欽先生、陳和貴律師、陳宗哲先生、陳正益先生、洪澄文先生及本局專利處吳處長慧美率黃主任委員文儀、基準室范技正良瞻、童沈源、鄭瑞卿、周業進、游永誼等審查委員努力不懈,蔡瑟珍、陳國珍、金烽琦三位科長協助彙集審查委員意見並從事覆核校對工作,使首次對外公開的專利審查基準,得以順利完成,備極辛勞,一併致謝。

陳佐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