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納 費 PDF 列印 E-mail
第六節 納 費
專利法
第 八十四 條 
內容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者,在延長、延展期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之金額,由經濟部定之。


專利法
第 八十五 條 
內容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專利權審查確定後,由專利專責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專利法
第 八十六 條 
內容

發明專利年費之繳納,任何人均得為之。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 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專利法
第 八十七 條 
內容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其減免辦法由經濟部定之。